杏彩体育【摘要】网络技术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的传输者,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迈入了著作权侵权的“雷’。因此,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界定入手,分别研究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作品传播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分散的资源通过网络技术能融和成有机整体,带来了资源的全面共享,使知识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信息的传输者。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扮演传输者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步入著作权侵权的“雷池”。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课题,因为这既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将直接影响网络业的发展前景。
如前所述,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作品传播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为用户提供基础设施、接入服务、服务器空间等技术支持,并不直接对作品的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和处理杏彩体育杏彩体育。那么,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为其传输、存储的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呢?
笔者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与社会成本控制理论进行分析,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首先,根据损害结果控制理论,应当由形成风险或危险的人来承担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因为这些人离损害产生的来源最近,所以将责任赋予他们最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著作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与危险是在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中形成的,网络技术服务是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因此,他们更容易遇见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也更有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害。其次,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受利益就要负危险。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是营利性的。既然获得了利益,就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提供适当的保护,为每一位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这一义务而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社会成本控制理论。该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的。该理论主要是通过承担风险成本的比较,让避免风险所需成本小的一方来承担责任。在网络作品传播的过程中,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避免著作权侵权情况发生的成本相对来说较小。因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掌握着一般普通用户不具备的专业的网络技术和防护技能。综上,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著作权侵权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否对一切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要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买单”呢?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一些基础设施、接入服务、服务器空间等技术支持,并不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处理,所以其传输系统存储和发送侵权作品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不是主要的侵权人,所以对其侵权责任我们不能要求过于严苛,采用过错责任较为适当。从另一方面来说,确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的关键在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于经过其系统的信息是否合法具有绝对的监控、管理义务。如果认为一切经过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系统的信息的合法性都属于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监控、管理义务范畴,那么一旦该系统上发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其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此时,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反之,如果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经过其系统的信息不负有绝对的监控、管理义务,那么只有当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目前,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不多了。许多国家都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经过其系统的信息的合法性不具有监控义务。例如,1998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器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
网络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其在知识传播过程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如果强令其负担绝对的监控义务,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疑会抑制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从著作权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网络信息传播业的发展出发,对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